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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县柑桔疫情根除成果,防止柑桔类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县境,促进我县脐橙产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带动广大果农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柑桔疫情根除目标责任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县境的柑桔类植物苗木、果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柑桔类植物、果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以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依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实施监测和防控。
第三条 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实行辖区负责制,严格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必须坚持彻底砍烧不动摇、全面预防不放松、严格检疫不手软、严管种苗不乱市、严把新建园无疫关的原则,以砍促防、不防则砍,上下联动、群防群治,做到监测与防控同步、防疫与发展并举。
第五条 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全县脐橙产业技术服务体系,逐步规范和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大力推广科学栽培和种植技术,确保在近三年内彻底根除辖区内柑桔疫情,力争长久无疫。
第二章 柑桔疫情的监测与防控
第六条 落实目标责任。柑桔类植物疫情防控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体系,实行政府统一指挥、部门指导服务、乡镇辖区负责、村社群防群治的分级目标责任管理制。
(一)县政府成立全县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县财政、监察、公安、农业、林业、交通、质监、工商、果经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指挥全县范围内的非疫区建设,协调疫情监测与防控中的重大事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拟定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的实施方案,协调组织开展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的各项工作,检查督促产柑桔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县农业局、县果经办为全县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脐橙产业技术服务体系,逐步规范和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大力推广并施行科学栽培和种植技术。
县植物检疫机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柑桔生产技术机构为全县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的执法主体,负责柑桔检疫、柑桔防疫、违法处罚,以及柑桔生产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工作。
(三)各产柑桔乡镇人民政府为当地疫情监测与防控的责任主体,须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本辖区疫情监测与防控的各项工作。
各产柑桔乡镇应抽调专人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分村社、定点到田间地块落实固定人员负责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将防控责任细化分解到村一级,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与村社、与脱产干部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柑桔生产服务站,应主动接受上级的业务指导、指导柑桔产地村防疫自治组织、培训果农,协助植物检疫和水果种苗执法、果园规划和建园指导,以及推广水果营销服务、农村政策咨询和果业信息服务。
(四)各产柑桔村为各地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的具体实施组织,负责宣传和发动各地果农自觉参与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要求积极开展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
第七条 强化宣传培训。
(一)县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印制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手册,制作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科教专题片,编制“奉节柑桔疫情综合防控实施模式图”等宣传资料。
(二)县果经办负责编制非疫区建设项目规划,印发有关疫情监测与防控图片资料、宣传画册以及疫情监测、防控流程。
(三)各产柑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发动果农参与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指导本辖区疫情监测与防控技术服务。
(四)各产柑桔村负责分发各类宣传资料到户,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果农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疫情并迅速传达落实上级监测与防控措施。
第八条 狠抓疫情监测,防止病害传播扩散。
(一)县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指挥部应在县内主要码头、进出境交通要道和苗木交易市场设立监测站,严禁外来非检疫柑桔苗木、果品等进入县境,杜绝县内带疫苗木、果品出境。
(二)各乡镇应明确固定人员在辖区内主产柑桔的地区设立监测点,并随时派遣流动监测人员,杜绝非检疫苗木、果品进出境,严防外来疫情传播。
(三)各产柑桔村应确定1-2名疫情监测员,负责监测当地疫情及其传播途径,坚决杜绝新增传播源。
第九条 加强疫情普查与病树砍挖,除灭毒源不留隐患。
各产柑桔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以砍促防、不防则砍的原则,组织人员不定期普查疫情,准确掌握当地疫情防控情况。一旦发现病树,立即组织群众砍挖,做到发现一株砍挖一株;对失管果园和管理不善果园,应组织专业队伍统一进行彻底砍挖病树,不留隐患;对疫情较重的地区,还应进行逐片逐园逐株砍伐,做到不漏一株,不留死角。
第十条 严格种苗检疫,防止病害随有病苗木、接穗传播扩散。
(一)无疫果园和新建果园,必须实行严格检疫,监管好种苗质量。
(二)严禁从原发现疫情的疫区调运苗木和接穗。
(三)加强苗木市场检查,对未经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或来自疫区的柑桔类苗木和接穗依法从严查处。
(四)各地生产上需要的苗木,一律使用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容器苗;需要的接穗必须在无病区和无病苗圃选用。
(五)柑桔类植物种植一律改小苗定植为假植大苗,延长柑桔苗木集中监测时间,防止潜伏感染疫病的苗木扩散病源。
第十一条 坚持喷药消毒,建立综合防控示范区,推进防控工作开展。
(一)在春、夏、秋梢抽发前彻底清园,做好病枝修剪和果园残枝、落叶、杂草集中烧毁清理,再进行喷药消毒,杀灭叶片表面菌,隔离叶片潜伏菌。
(二)在新梢发芽后的叶片气孔形成初期,提前喷施杀虫杀菌剂,减少叶片虫伤和杀灭来自空气、雨水飞溅的病菌,对未成熟叶片加强保护。
(三)控制夏秋梢,搬掉抽发出来的夏秋梢并彻底烧毁,截断病源表症型寄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产柑桔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县级技术人员包乡镇联系制度。由县植物检疫机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柑桔生产技术机构的技术人员1-2人,对口联系每一个产柑桔乡镇,一定三年不变。包乡镇技术人员每半月要主动联系一次,并将柑桔育苗、疫点分布、高接换种、疫情处理、非法调运柑桔种苗、清园喷药等情况及时汇报给直接的上一级领导。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乡镇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原则上由乡镇从事柑桔疫情防控的技术人员,每半月主动向村级柑桔防疫自治组织了解情况,及时向县上包乡镇技术人员报告,经县级技术人员检验后报县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指挥部。
一旦发现重大疫情,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一日内经初步检验后报请县级柑桔技术服务部门核查,县柑桔技术服务部门一经核实,须在一日内报县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指挥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柑桔技术人员双重管理制度。各乡镇应按上级要求配齐配强乡镇柑桔专业队伍,并对乡镇从事果技和检疫的专门人员,实行乡镇管人为主、部门管事为主的双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全县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以上经费专项用于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县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指挥部应加大对全县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每季度抽调有关人员深入乡镇、村社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县通报。
第十八条 县果经办牵头建立产柑桔乡镇疫情监测与防控档案,随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其作为工作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柑桔疫情监测与防控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对疫情监测与防控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将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对疫情不清、疫病根除不彻底的,不新安排柑桔发展项目。
(二)对因工作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对年度市级验收不达标的乡镇的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溯,并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柑桔疫情举报奖励制度,对检举揭发疫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果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