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府办〔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12月21日66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奉节脐橙”生产经营者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升“奉节脐橙”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和知名度,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脐橙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其注册号为4019199),用以证明符合“奉节脐橙”特定的种植地域和产品质量(DB50/t215- 2006《奉节脐橙》产品地方标准)。
第三条 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依法对“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进行许可使用和管理。“奉节脐橙”证明商标实行有偿使用,合同许可。
第四条 申请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由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审批时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严格条件、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是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奉节脐橙特定生长区域的脐橙果实,具体分布在奉节县“一江五河流域”的草堂、白帝、汾河、康乐、大树、新政、石岗、公平、红土、永安镇、朱衣、康坪、安坪、甲高、羊市、永乐、鹤峰、新民、五马、青龙、兴隆、长安土家族等乡镇海拔600米以下的低山河谷地带。
第六条 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果品质量,产品必须符合DB50/t215-2006《奉节脐橙》产品地方标准,具备奉节脐橙特定的品质。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
第八条 申请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产品生产、经营者, 向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递交《“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后,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地产品进行实地考察,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使用”或“不准予使用”的审批决定。
第十条 取得准予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资格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必须与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签订《“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签发《“奉节脐橙”证明商标准用证》,交奉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得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对“奉节脐橙”证明商标,只能用于奉节脐橙产品及奉节脐橙产品的宣传,不得另作它用。
第十三条 获准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必须在内装脐橙产品上贴上“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标签,在纸箱外包装箱上印制“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标识,在外包装箱封口处贴上“奉节脐橙”证明商标封口标签。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改变“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标识的文字和图形组合。
第十五条 在外包装箱上印制“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标识,应当印在包装箱两正面的左上部位,包装箱两正面突出奉节脐橙VIS视觉识别形象,包装箱两侧面应注明脐橙产品产地、执行标准、规格质量、净重、经销商名称、电话、监督单位和投诉电话。企业或个体需要在使用证明商标的同时使用注册商标、产品认证标识的,可以并列印在证明商标标识之下。
第十六条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产品标签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在广告宣传及产品说明书中使用该商标;
(三)优先参加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技术培训、贸易洽谈、经验交流和信息服务活动等。
第十七条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被许可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奉节脐橙”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
(二)接受、支持、协助和配合工商、质监和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确保“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奉节脐橙”证明商标标识;
(四)举报侵权“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行为;
(五)产品形象宣传和包装使用必须采用《奉节脐橙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标准》和《奉节脐橙》产品地方标准(DB50/t215- 2006)。
第十八条 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对“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脐橙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资格条件,并对“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申请使用者进行审查审批;
(二)对脐橙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进入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查看;
(四)对假冒侵权“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起诉和索赔工作;
(五)检查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的产品质量,对不合格产品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并取消其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六)奖励举报侵权“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与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签订的《“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关条款,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声誉。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资格:
(一)违反《“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及《“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的;
(二)不符合“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产品地域要求的;
(三)产品质量不合格,质量达标率低于95%的;
(四)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被举报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给他人使用的;
(六)少批多用、品牌混用,产品与商标不符的;
(七)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抢夺市场的;
(八)其他违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侵犯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标签和包装箱的印制版式和数量,必须由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控制,采用防伪技术,并进行发放登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随意发放。证明商标包装箱的经营采用竞争性招标投资方式,实行谁经营、谁发放、谁登记、谁对内装产品负责的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签定《包装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配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打击假冒侵权“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行为,保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获准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脐橙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使用要求进行包装,确保产品质量。如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的,或造成消费者、经营者索赔的,全部由其负责赔偿,并追究其损害“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信誉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应自觉执行行业价格公约,不得低于成本价倾销抢夺市场。如违反行业价格公约,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将追究其损害“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信誉的责任,并负责一切查证费用,同时还必须赔偿给其他“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使用“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资格的奉节脐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加工经营户,擅自在脐橙产品包装上标注与“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相同、相近标识或标注“奉节特产”、“奉节一绝”、“奉节口味”、“奉节风味”等字样的,属侵权“奉节脐橙”证明商标行为,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将依照《商标法》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奉节县果品主管部门对侵权“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行为,可报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第二十六条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奉节县果品主管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奉节府办〔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奉节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12月21日66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奉节县果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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